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379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楊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期延遲滯納金肆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通知未表明違約金計算之本金,故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