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67號聲請人 丁解 水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由
一、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王小龍 於民國112年7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姊」,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權拋棄聲明狀、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為證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小龍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王薰瞳 (女)、 王妤安 (女)、 謝君昇 (孫)、 謝葶蓁 (孫)、 蕭睿翔 (孫)、 蕭晨煦 (孫)」等6人,固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王小龍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父母,除父已先歿無繼承情事外,尚有「母 王楊 面」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卷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而聲請人雖以繼承系統表、陳報狀等表示「 王楊面 」為失蹤人口且失蹤已逾十幾年,但因本院目前審閱聲請人提出之「王楊面」的戶籍謄本,既然未顯示「王楊面」已歿,且本院查閱司法院之家事公告,亦未見有「王楊面」之死亡宣告,則目前形式上即仍該認「王楊面」尚生存,且由於上開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王楊面」於是成為目前之繼承人。職此,被繼承人王小龍之第三順序繼承人「丁解水銀」於本件聲明拋棄繼承時,既然形式上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王楊面」仍未聲明拋棄繼承,則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丁解水銀」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丁解水銀」之聲明拋棄繼承,目前係於法不合,爰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