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0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07號聲請人 盧淑真 (即 盧有德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盧淑真(即盧有德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盧淑真、 盧坤華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