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0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862號),本院訊問被告為有罪陳述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所示之「甲○○」署名共計貳拾玖枚、指印共計肆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殘刑而逃匿,經該署發布通緝在案。乙○○為規避警方查緝,於民國95年間某日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聰 」之人取得「甲○○」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後,嗣於95年12月13日18時10分許,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3樓310室查獲(此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詎乙○○經警逮捕後,為脫免罪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95年12月13日19時17分許之警詢中,冒用「甲○○」之年籍資料,自稱「甲○○」,並在如附表所示之警詢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權利告知書、夜間偵訊同意書、逮捕通知書等如附表所示文件上,接續偽造「甲○○」之署名及指印數量各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指紋結果,始發覺乙○○之真實身分,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就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此外,經比對本案警詢中所留存之指紋卡結果,發覺與被告檔存之十指指紋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1件在卷可查(見96年毒偵字第1949號卷第10頁)。並有95年12月13日19時17分警詢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14日18時0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結文等如附表所示文件在卷可佐(見96年偵字第95號卷第7至8頁、第11至14頁、第15至17頁、第30至33頁、第35頁、第42至45頁、第50至52頁、第57頁、第59頁、第61頁、第68頁、第70頁)。足見被告所為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乙○○在如附表所示之警詢筆錄等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係基於同一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於上述文件上偽造「陳仁傑」之署押,係在單一犯意下侵害單一法益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以單純一罪。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與其為規避刑責,冒用其弟「甲○○」之名義應訊並偽造署押,不僅造成警方查緝犯罪之困難,破壞社會大眾對於文書真實性之信賴,且「甲○○」亦因此遭致不必要之司法調查而受損害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甲○○」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並非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附表:
┌───┬────────────────┬──────────┐│?M│95年12月13日19時17分警詢筆錄│署名3枚、指印4枚│├───┼────────────────┼──────────┤│②│95年12月13日21時0分警詢筆錄│署名5枚、指印15枚│├───┼────────────────┼──────────┤│③│95年12月13日22時30分警詢筆錄│署名3枚、指印9枚│├───┼────────────────┼──────────┤│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署名1枚、指印1枚│├───┼────────────────┼──────────┤│⑤│搜索扣押筆錄│署名4枚、指印4枚│├───┼────────────────┼──────────┤│⑥│扣押物品目錄表│署名1枚、指印1枚│├───┼────────────────┼──────────┤│⑦│夜間偵訊同意書│署名1枚、指印1枚│├───┼────────────────┼──────────┤│⑧│權利告知書│署名1枚、指印1枚│├───┼────────────────┼──────────┤│⑨│拘提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署名1枚、指印1枚│├───┼────────────────┼──────────┤│?D│逮捕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署名1枚、指印1枚│├───┼────────────────┼──────────┤│⑪│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署名1枚、指印1枚│├───┼────────────────┼──────────┤│⑫│照片3幀│署名3枚、指印3枚│├───┼────────────────┼──────────┤│⑬│前科調查表│署名1枚、指印1枚│├───┼────────────────┼──────────┤│⑭│口卡片│署名1枚、指印1枚│├───┼────────────────┼──────────┤│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署名1枚│││筆錄││├───┼────────────────┼──────────┤│⑯│結文│署名1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