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億儒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億儒與告訴人 王姵之 係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7日12時至2時4分許間,在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租屋處內,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手臂,致告訴人受有左上臂括傷(抓傷)長6公分、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劉正偉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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