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98號抗告人 楊鑫 原相對人 呂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劉承翰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