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家俊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家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家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庭禮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