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0號原告 徐秀梅 被告 王培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2年7月16日寄送達於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確定。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賴峻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