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黃啓穆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
李明峰 律師 李孟學 律師被告 林宜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萬6,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