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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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坤琪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x34x10=2,7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749,33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聲請人於98年間與台新銀行債務協商時之債務總額與目前之債務總額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協商毀諾之原因(據聲請人所提資料表示嗣後毀諾原因係因另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而遭當時任職公司要求離職),並提出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毀諾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離職證明書)。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又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有存摺影本內頁,惟未提供該存摺封面,請聲請人補正之。
五、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1年9月10日,請另就聲請更生前2年內(99年9月10日起至101年9月9日止)之財產、收入及必要支出(支出部分係指個人必要支出費用,不包含受撫養人之扶養費)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等相關資料(如在職證明、薪資單等)。聲請人所提出維鎂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份薪資表所顯示收入狀況與存摺影本之收入情形有差異,請聲請人詳加說明理由。
七、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所載債權人明細中,未列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26974號執行命令之債權人,請就該債權債務關係詳加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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