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雲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鵬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之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雲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2、附表一編號23至25與附表二編號7、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與編號8,分別裁定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雲鵬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4月7日,而附表一編號5至編號2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0年4月7日以前;附表二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0年11月30日,而附表二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
0年11月30日以前,皆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22、附表一編號23至25與附表二編號7、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6與編號8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違誤,自不應予准許,而應分別定執行刑如附表所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5日│99年8月25日│99年9月2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1│99年度毒偵字第51│99年度毒偵字第51││查││38號│38號│3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556號│556號│55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100年3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7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9月6日│99年9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1│99年度毒偵字第46│99年度毒偵字第46││查││38號│97號│9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24│99年度審訴字第24││實││556號│49號│4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5日│100年2月25日│100年2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27日│100年6月7日│100年6月7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5日│99年8月26日│99年8月26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19│100年度偵緝字第│100年度偵緝字第││查││6號│85號│8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4│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實││5號│450號│45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22日│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100年1月9日│100年2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查││384、739、875│384、739、875│384、739、87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050號│1050號│105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0日│100年1月9日│100年2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查││384、739、875│384、739、875│384、739、875││││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050號│1050號│105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100年7月1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100年8月8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100年1月1日│99年10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查││1839號│1839號│567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95││實││1709號│1709號│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0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同上│同上│100年11月19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3日│99年8月28日│99年9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3│100年度偵字第53│100年度偵字第53││查││26、13243、2697│26、13243、2697│26、13243、2697││││0、30153號、10│0、30153號、10│0、3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3139│1年度偵字第3139│1年度偵字第3139││││8號、101年度蒞│8號、101年度蒞│8號、101年度蒞││││追字第2號│追字第2號│追字第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3│101年度易字第33│101年度易字第33││實││4、335、336號│4、335、336號│4、335、336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23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5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3│100年度偵字第60│100年度毒偵字第││查││26、13243、2697│34號│1128號││││0、30153號、10││││││1年度偵字第3139││││││8號、101年度蒞││││││追字第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3│100年度訴字第31│100年度審訴字第││實││4、335、336號│2號│171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9日│100年7月1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23日│100年7月25日│101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編號│2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查││112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710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31日│││├──┴─────┼────────┴────────┴────────┤│備註│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8、編號9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10至編號1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16、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9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34、335、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24、25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7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18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77號判決│││以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7日│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查││4348號│4348號│54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5││實││2379號│2379號│1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1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同上│同上│100年12月10日│├──┴─────┼────────┴────────┴────────┤│備註│編號1、編號2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3、編號4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編│││號8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100年9月12日│100年9月12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48││查││5495號│4868號│6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17號│2455號│245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8日│100年12月30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0日│同上│同上│├──┴─────┼────────┴────────┴────────┤│備註│編號1、編號2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3、編號4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編│││號8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日│100年8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查││3318號│33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2707號│270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3日│101年1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4日│101年2月14日││├──┴─────┼────────┴────────┴────────┤│備註│編號1、編號2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3、編號4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5、編號6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編│││號8之罪,業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