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原告 游國村

被告 劉士禾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0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

法官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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