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明俠 律師被告甲○○
號6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附民字第2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除精神慰藉金外,尚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及減少之工作損失,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憲裕法官宋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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