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740號上訴人丁○○
鈞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000000000
峵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致中 律師
余鐘柳 律師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3月11日上午10時整續行準備程序,至現場測量,請兩造在現場等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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