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957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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