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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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 王泰元 訴訟代理人 梅占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進 間請求給付保證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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