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188號),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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