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藻晉選任辯護人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64號、110年度偵字第13075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藻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洪毓良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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