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啓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6449號),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洪啟超 」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啓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應係「洪啓超」,經本院誤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內容,而由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其他個人資料及全文所載內容,可知此部分顯係誤載,且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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