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陳男雄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 羅敬堯 原告與被告永炘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