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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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75號聲請人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建雄 訴訟代理人 吳亞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21,774元│AH0000000│││ 司郭濟綱 │││││├──┼─────────┼────────┼──────┼─────────┼─────┤│002│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10,702元│AH0000000│││司郭濟綱│││││├──┼─────────┼────────┼──────┼─────────┼─────┤│003│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45,880元│AH0000000│││司郭濟綱│││││├──┼─────────┼────────┼──────┼─────────┼─────┤│004│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2,834元│AH0000000│││司郭濟綱│││││├──┼─────────┼────────┼──────┼─────────┼─────┤│005│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2,308元│AH0000000│││司郭濟綱│││││├──┼─────────┼────────┼──────┼─────────┼─────┤│006│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月20日│2,654元│AH0000000│││司郭濟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