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 呂理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順鵬 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起訴狀誤載為撤銷)抵押權部分:㈠供擔保之○○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000建號建物(即廣福路00巷00號),依同巷、條件相仿房地之近年實價登錄交易紀錄(詳卷),並參考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27,458元,認以1,500萬元認定該房地價值應屬公允,且高於該部分抵押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㈡供擔保之○○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0000建號建物(即○○○街00號),依同街道、條件相仿房地之近年實價登錄交易記錄(詳卷),其價值約為350萬元,高於抵押擔保債權額300萬元;㈢供擔保之普仁段13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932,552元,低於抵押擔保債權額390萬元;㈣供擔保之○○段000-0地號、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1005建號建物(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依公告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價值5,674,924元,低於擔保債權30,00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按上開㈠㈡㈢㈣較低之擔保不動產價值或較低之擔保債權金額核定之。原告另請求被告撤銷上開㈠㈡㈢所示不動產上限制預告登記部分,涉及被告就該等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前開㈠㈡㈢部分預告登記部分,應各依上開不動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末以,關於㈠㈡㈢所示不動產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及塗銷預告登記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應依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額為26,107,476元(1,500萬元+350萬元+1,932,552+5,674,924=26,107,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戴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