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八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8日裁定,就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7號案件,被告陳吉利被訴涉犯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爰因本案改簡式裁定後,被告與告訴人就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約定於107年10月28日給付部分款項後,將具狀撤回告訴(107年審交附民字103號調解筆錄,卷附87頁);又肇事逃逸部分,有調查其他事證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撤銷前揭改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振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