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審上訴許可意見書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所為96年度簡上字第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第二審判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支票發票人對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任為爭執,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本院認應許可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規定,添具意見書如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連士綱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