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案由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標的
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