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案由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標的
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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