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05號債權人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