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6,660元(7783.04×380×33/96,未滿1元部分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