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九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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