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四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裁定,聲請再審,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為證。惟該裁定係民國九十九年所為,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尚難僅憑之認定其目前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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