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五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理人 林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 李月寶 (即受扶助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