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簡光輝 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尚欠3,2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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