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12號上訴人華夏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312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