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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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張金環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陳嘉南
陳宏昌 陳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南、陳宏昌、陳宏彬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93,458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228元×面積3,554㎡×原告持分4189/10000=19,693,4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