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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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 戴子涵 相對人麗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禮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勞工退休金提繳百分之六)以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八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至第七期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每月匯入新臺幣柒仟元(二月份為二月二十八日給付),第八期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匯入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於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8日經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2,6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勞工退休金提繳6%)以53,60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金額分8期給付,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第1期至第7期於110年12月30日至111年6月30日每月匯入7,000元(2月份為2月28日給付),第8期111年7月30日匯入4,600元、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42,600元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42,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