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顏大為 被告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朴交簡字第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啟夫法官洪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