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1號上訴人 張薰尹 (即 張瑜芯 )兼法定代理人 籃培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潘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王永春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