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1號上訴人 張薰尹 (即 張瑜芯 )兼法定代理人 籃培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李佳珣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潘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王永春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