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 臧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池科技有限公司林│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104年9月4日│310,000元│0000000││││逸文│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