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複代理人 王冠霖 律師被告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