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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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耀生
陳炎輝 陳中義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洸緯
林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0,29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9,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