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宏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64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9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於同法第3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者,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原審法院認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宏森(下稱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宣判,並於100年5月6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目前另案在押,上訴人於100年5月1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本件上訴狀,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此並屬無可補正之事項,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