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 黃翠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蔡淑卿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當事人本人請親自到場。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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