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8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75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盧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