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0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爵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池虹瑩 間因本院99年度婚字第300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