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4號抗告人即原告程大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3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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