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 黃如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151,13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2,484元(18,726元×2/3),故本件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242元(18,726元–12,4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