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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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高慧蓉 送達代收人 許致嘉 被告 楊慧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楊慧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高慧蓉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施孟弦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丁妤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