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9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需補
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