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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