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南京雙星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