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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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2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慶珠 相對人即被告 賴武永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賴武永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嗣原告雖於108年10月2日收受上開裁定,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院遂於108年10月16日以裁定駁回其訴(下稱系爭駁回裁定),而原告不服系爭駁回裁定,於法定期間提起抗告,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李和